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5年度執聲字第1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巴西TAURUS廠製PT九二AFS型口徑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子彈肆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業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94號判決不受理確定,該案查扣之巴西TAURUS廠製PT92AFS型口徑9m
m制式半自動手槍及制式子彈,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制式)手槍、子彈禁止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第4項及同法第12條第4項已揭諸此旨,自屬違禁物無訛。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第40條但書規定,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改列於第40條第2項,惟修正結果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經查,前開扣案制式手槍1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認:送鑑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巴西TAURUS廠製PT92AFS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具有殺傷力;另扣案之制式子彈10顆,經送鑑定結果,其中4顆(試射3顆),認均係口徑9mm(9×19mm)之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力,而另6顆彈底具撞擊痕跡之子彈(試射3顆),認均係口徑9mm之制式子彈,其中5顆,具殺傷力,另1顆無法擊發,認係不發彈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月10日刑鑑字第0930255478號槍彈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中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支、制式子彈9顆係違禁物無訛(另外1顆制式子彈為不發彈,非違禁物)。又上開9顆制式子彈中,其中5顆因鑑識試射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是扣案具殺傷力之制式半自動手槍1支及試射所餘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4顆,聲請人聲請沒收,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0條但書(行為時)、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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