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黃貴寶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除權判決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前揭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費用1,000元,聲請人沒有在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