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聲請人 李梅香 (即股票持有人 劉昇勳 之繼承人)
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股票權利人劉昇勳已經死亡,請補正劉昇勳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聲請公示催告者須為證券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為證券權利人之證明(聲請人如係因繼承取得證券,應提出其他繼承人同意聲請人繼承該證券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