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東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47歲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請求賠償金額高達新臺幣肆佰零柒萬玖仟貳佰捌拾元,非簡易程序所能處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台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劉柏駿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高美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