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原告 李佩珍 被告 黃耀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吿負擔。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幫助詐欺之侵權行為。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6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