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鄭世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萬元,折合銀元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貳拾萬元,折合新臺幣陸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