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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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0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六、一二二
一七、一二二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七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死亡,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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