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林凱倫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家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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