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鳳英 、 許滋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依新臺幣(下同)1,084,837元、931,953元為計息本金之依據?(依貴公司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執字14472號分配表,受償1,737,920元,先抵充利息223,805元,次抵充本金2,570,000元,餘本金1,055,885元及自民國90年12月18日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已計算未償違約金28,952元;嗣於93年度執字第60862號受償205,979元,貴公司另陳報於95年1月18日、96年11月28日受償8,679元、2,361元。另依90年執字第1451
0號、90年執字第22937號分配表,受償1,637,731元,先抵充利息178,237元,次抵充本金2,370,000元,餘本金910,506元,及自民國90年10月24日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已計算未受償違約金21,447元。顯與貴公司提出債權計算書所載計息本金、受償情形不一,請依上開受償情形提出債權計算書。)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