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侵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被告 張柏瑞 輔佐人 張智元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108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柏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送達予被告即上訴人(下稱上訴人)張柏瑞,嗣上訴人於109年1月3日具狀聲明上訴,並於同日送達本院,其上記載「緣被告傾接原審判決書,其認事用法固有所見,惟判決容有違背法令之違誤,被告實難甘服,被告爰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聲明,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惟其後仍未見上訴人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證。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張美眉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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