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9年1月15日中午12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自臺中市○○區○○路2段299號前,欲駕車逆向起步前行,離開該處,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自該處逆向向前行駛。適同一時、地,有 邱玉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搭載甲○○,○○○區○○路由光明路往烈美街方向順向行駛,行經上開地點,亦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邱玉翎待發覺被告乙○○逆向騎乘之機車時已煞避不及,致2車發生碰撞,而使邱玉翎人車倒地,後座乘客甲○○則受有右側肱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參照)。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級法院」。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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