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2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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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128號
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債務人 陳秋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區○○里0鄰○○○道○段0號六樓(新北○○○○○○○○),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