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9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馬玉貞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黃新翔   住新北市樹林區俊英街133巷4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樹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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