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881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范瑛纓范珈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汐止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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