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
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支票所載之發票人為費加洛創意廚房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系爭支票(票號:EN186297)之票面金額(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新臺幣23,792元與票面金額新臺幣23,793元不符。
)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