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2號聲請人 沈新吾 之遺產管理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
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國屏 代理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貴儀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2│富貴儀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0│├──┼────────────┼────────┼──┼──┤│0003│富貴儀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