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63號上訴人張憲文訴訟代理人唐治民律師被上訴人許妙齡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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