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聲請人 楊洪玉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坐落新北市○里區○○街○○○○○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僅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本院乃於民國103年6月9日命聲請人於通知函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上開文件。綜上所述,從聲請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明瞭聲請人是否現為抵押權人,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