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小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8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奈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復經本院調解不成立,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