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謝明剛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 律師被告瑞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向本院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受送達處所,及提出該人之戶籍謄本或可據以查詢其戶籍資訊之身分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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