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黃晋財 被告 蔡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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