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裕大行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森澤 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3,480元(即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司執字第49966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囑託昇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本件標的物所為之勘估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