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唐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杜嘉琪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複代理人 古瑞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王宜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