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複代理人 戴仲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3受命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貞嘉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