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29號聲請人 陳振春 相對人 張素珠 關係人 陳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十四行關於「 林玉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素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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