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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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連弘學 相對人 盧漢 陽相對人 莊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盧漢陽周盈柔 於民國96年3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部分各持分10000分之
209;建物部分各持分2分之1),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3月27日起至136年3月27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①債務人盧漢陽、周盈柔於96年3月30日共同向聲請人借用4,800,000元,另②債務人周盈柔邀同盧漢陽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7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①5年②20年,並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或擔保物被查封時,經通知或催告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料相對人盧漢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查封,聲請人並向債務人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3,916,231元②63,458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債務人周盈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8年5月7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莊淑如,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各二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相對人莊淑如於100年10月14日具狀陳述債務人從未違約,借款後均按期繳交本息,且負欠本金為3,951,143元,與聲請人主張債權額並不相符云云,惟依據債權人提出借款契約書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借款契約書約定擔保物被查封時,聲請人可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盧漢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既已遭法院查封,此有不動產登記謄本附卷可稽,依約定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按首開規定法院即得依抵押權人之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此外,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本金與聲請人所述不符者,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3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竹圍│中興│95│建│1236.00│10000分之418│所有人盧漢陽、 莊淑如權 │││││子││││││利範圍各10000分之209│└──┴───┴────┴──┴───┴─────┴─┴────┴───────┴───────────┘┌────────────────────────────────────────────────────┐│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八│││││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96│嘉義市友│嘉義市竹│鋼筋混凝│352.││││352.│陽台│19│平│全部│所有人盧漢││││愛路288│圍子段中│土造10層│41││││41││.3│方││陽、莊淑如││││號8樓1│興小段95│樓│││││││3│公││權利範圍各│││││地號│││││││││尺││2分之1│├──┴──┴────┴────┴────┴──┴──┴──┴──┴──┴───┴─┴─┴──┴─────┤│共有部分:竹圍子段中興小段113建號,面積117.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07;││竹圍子段中興小段116建號,面積1563.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5;││竹圍子段中興小段117建號,面積469.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2。│└────────────────────────────────────────────────────┘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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