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3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23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劉泳希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板簡字第231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2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下午4時30
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零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立信用貸款借據,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460,000元,借款利率為年利率4.420%,借款
期間依借據第4條規定,自核准次日起算為期5年。約定還款
方式依借據第7條規定,並以每月13日為還款日。被告若未
依約按期還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雖
經原告屢次催討,惟被告仍拒不清償。現尚積欠390,394元
及自105年8月13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業據提出消
費貸款借據、授信約定書、帳務資料暨利率變動表等件影本
為證。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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