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79號
原   告  洪偉軒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被   告  張輝耀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6,000元(月租金
28,000元,原告請求確認1年期間之租賃關係,以28,000元×12
個月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