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28號
原 告 張聰明
訴訟代理人 林瑞育
被 告 張仲篪
訴訟代理人 唐采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伸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28號
原 告 張聰明
訴訟代理人 林瑞育
被 告 張仲篪
訴訟代理人 唐采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