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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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葶樺 即 蔡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647元,及其中新臺幣133,320元,自民國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玉婷於93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0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7,647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1,600元整、預借現金13,33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19,98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27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33,320元自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C4=C0=A9=FA=A4=E5=A5=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