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原告 佘祥生
佘祥和 佘祥麟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 律師被告 陳士進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郭宜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