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16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乙○○、丙○間因96年重訴字第1416號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