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62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