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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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建和 律師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黃東熊 律師
蔡明熙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766號、96年度偵字第17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甲○○、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
8月13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其等所犯均係運輸毒品之罪,毒品種類、數量甚鉅,又涉自大陸地區私運進入臺灣地區,對社會治安具有高度危險性,且有同案共犯乙○○、戊○○逃亡在外可資接應,為順利平和進行審判程序,認上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6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福來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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