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13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婷
林家毅 被告 張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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