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93號原告 廖明惠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即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具狀人 傅為中 並不得在未告知廖明惠情形下擅為代廖明惠簽名或蓋章,甚至於自行代廖明惠起訴),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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