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1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符湘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二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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