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8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鄭武忠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壹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鄭武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武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巷○○弄○○號)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並准予對其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另以103年度司家催第55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查被繼承人遺有座落於新竹市段○○段○○○○號等7筆持分土地,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3,902,734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39,027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3,883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42,910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84號裁定、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5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土地登記謄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提存通知書、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本案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鄭武忠財產總現值計3,902,734元,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03年度存字第5531號提存通知書買賣價金附表影本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計算為39,027元,墊付費用計為3,883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42,910元整,並經本院調閱102司繼字第1184號、及
103年度司家催字第55號卷宗審核無誤,雖本件聲請人就被繼承人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尚未屆滿,惟依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審查結果,遺產管理人若於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或親屬會議不為酌定時,即可聲請法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意旨,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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