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07號原告 張秋雯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吳哲華 律師 林廷威 律師被告 王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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