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60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 詹益君 之繼承人)、戊○○(即被繼承人詹益君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詹益君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詹益君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詹益君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查明債務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