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朝顏種子影像廣告館係獨資或合夥商號?
請補其商業登記資料,並更正債務人之記載。如係公司組織,請補公司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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