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591號債權人癸○○債權人庚○債權人戊○○債權人丁○○債權人丙○○債權人乙○○債權人己○○債權人甲○○債權人辛○○非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聲請程序費用肆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