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加倍返還訂金及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 譚國鳳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黃小 又加倍返還訂金及違約金,其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因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提出記載訴之聲明(若係請求金錢給付,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適用之法律關係)之起訴狀(含繕本1份),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