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債權人 楊樹根 上列債權人楊樹根因與債務人 陳湘鎮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樹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民國108年5月5日」,僅能擇一請求。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