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債權人 黃啓瑞 上列債權人黃啓瑞因與債務人 洪雅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啓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命送達之翌日」,抑或「民國109年10月30日」,僅能擇一請求。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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