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告 郭傢隆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全起重機械有限公司、 賴永川 、 梁文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530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全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賴永川、梁文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永川、 梁文明業 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53號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469萬8,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被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