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05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葉旭盛葉丁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非應專屬於一定法院管轄,而
依兩造所簽訂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因本契約
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顯然兩造已以文
書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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