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3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3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紀文惠、蔡世芳、林幸怡,另案遭聲請人聲請迴避,又有他案經聲請人依憲法第24條規定提起告訴中,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仍參與前開事件之審理,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等,爰聲請上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查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3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裁定駁回而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誤,聲請人遲至同年12月1日始具狀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其聲請已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至廖秀松、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既非104年度重國字第134號之當事人,自無聲請迴避之可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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