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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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金城(原名彭金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金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彭金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21所示之罪確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7至21)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16),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之。茲受刑人既已陳明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被告之聲請狀附卷可參,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8月26日晚間6、7時│102年8月26日晚間6、7時│102年8月17日晚間11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起訴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82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829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30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41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41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4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41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41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49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39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6日下午│102年8月8日下午3時│103年2月2日晚間11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8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88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88│││第832號、第1177號、102│第832號、第1177號、102│號、第832號、第1177│││年度偵字第19448號、第│年度偵字第19448號、第│號、102年度偵字第194│││25162號│25162號│48號、第2516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94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9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7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2日│103年11月12日│103年11月1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94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9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743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394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日晚間11時│103年2月12日晚間8時│103年2月15日晚間10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8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88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88│││第832號、第1177號、102│第832號、第1177號、102│號、第832號、第1177│││年度偵字第19448號、第│年度偵字第19448號、第│號、102年度偵字第194│││25162號│25162號│48號、第2516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743號│103年度審易字2013號│101年度訴字第2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2│103年11月12日│101年5月2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74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013號│101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8日│101年9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394號│└────────┴──────────────────────────────────┘┌────────┬───────────┬───────────┬──────────┐│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8日凌晨零時│102年8月15日凌晨4時│102年8月15日上午9時│││││15分前之同日上午某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88號、│102年度偵字第17366號、│署102年度偵字第17366│││第832號、第1177號、102│103年度偵字第3627號、│號、103年度偵字第362│││年度偵字第19448號、第│第4310號│7號、第4310號│││2516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2日│104年3月20日│104年3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8日│104年3月20日│104年3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394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7日下午3時│102年8月17日晚間7時│102年8月22日凌晨晚間│││││7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7366號、│102年度偵字第17366號、│署102年度偵字第17366│││103年度偵字第3627號、│103年度偵字第3627號、│號、103年度偵字第362│││第4310號│第4310號│7號、第431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0日│104年3月20日│104年3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判├────┼───────────┼───────────┼──────────┤│決│判決│104年3月20日│104年3月20日│104年3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1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394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5日凌晨某時│102年8月18日│102年8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7366號、│103年度偵字第4479號│署103年度偵字第4479│││103年度偵字第3627號、││號│││第431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20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3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判├────┼───────────┼───────────┼──────────┤│決│判決│104年3月20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附表編號17至編號2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各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以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10月確定。│││第21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112號│││6394號││└────────┴───────────┴──────────────────────┘┌────────┬───────────┬───────────┬──────────┐│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8日│102年8月18日│102年8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479號│103年度偵字第4479號│署103年度偵字第4479│││││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判├────┼───────────┼───────────┼──────────┤│決│判決│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104年9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7至編號2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1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