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翰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翰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同此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同此意旨參照)。是案件如經第二審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第二審法院並未為罪刑之諭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自應為原第一審法院。
三、查本件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採行認罪協商程序,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以104年度易字第279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4年12月10日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418號判決,認受刑人之上訴於法律上不應准許,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2之罪,係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4年10月6日,以104年度易字第
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由本院於104年12月28日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379號判決,認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3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採行認罪協商程序,於104年11月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300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5年
1月13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127號判決,認受刑人之上訴於法律上不應准許,駁回上訴,於105年2月5日判決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因附表所示各罪,本院係分別以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或因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分別自程序上駁回各該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均非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並應以第一審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各罪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書附表關於各罪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及判決日期欄之記載均屬有誤。是本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遲中慧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附表:檢察官聲請對受刑人林翰鵬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備註││號││││││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會勞動之││││││││││││日期│案件││├─┼───┼───┼────┼───┼────┼────┼───┼────┼────┼────┼───┤│1│毒品危│有期徒│104年2│臺灣宜│104年度│104年10│臺灣高│104年度│104年12│否││││害防制│刑10月│月9日│蘭地方│易字第│月20日│等法院│上易字第│月10日│││││條例│││法院│279號│││2418號││││││││││││││││││││││││││││││├─┼───┼───┼────┼───┼────┼────┼───┼────┼────┼────┤││2│毒品危│有期徒│104年1│臺灣宜│104年度│104年10│臺灣高│104年度│104年12│否││││害防制│刑8月│月15日│蘭地方│易字第│月6日│等法院│上易字第│月28日│││││條例│││法院│336號│││2379號││││││││││││││││││││││││││││││├─┼───┼───┼────┼───┼────┼────┼───┼────┼────┼────┤││3│毒品危│有期徒│103年9│臺灣宜│104年度│104年11│臺灣高│104年度│105年2│否││││害防制│刑11月│月28日│蘭地方│訴字第│月9日│等法院│上訴字第│月5日│││││條例│││法院│300號│││3127號││││││││││││││││││││││││││││││└─┴───┴───┴────┴───┴────┴────┴───┴────┴────┴────┴───┘